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武都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6〕21号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陇南市武都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推动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长久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以政府投资为主,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建设的公益性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二章 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
第三条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供水工作,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所需资金。
第四条 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与监督工作;依据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供水工程取用水管理、办理取水许可等工作;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和技术标准;监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工程运行、设施维护、水费收缴、水质监测、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陇南市武都区发改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维修养护项目申报审批,监督监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 陇南市武都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水质检测等经费保障,同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武都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对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和监测,依法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陇南市武都区卫健局负责全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九条 陇南市武都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条 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的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作为供水管理单位,在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下,负责工程运营管理、设施维护维修、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内受益村社成立村级管水机构,并报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备案;监督指导村级管水机构落实供水工程管护制度,开展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辖区内供水相关事务,及时处理供水纠纷,落实应急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一)村级管水机构作为本村供水管理单位,在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设施维护维修、水费收缴等工作。接受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行业监管和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业务技术指导。
(二)村级管水机构根据本村实际需要,合理设置1-3名专职管水员,具体负责本村供水工程所有设施的巡查、检修、维护及水费按期收缴等工作,村级管水员由乡镇(街道)报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备案。
(三)各乡镇(街道)制定村级管水员管理制度,由村(社区)“两委”负责管水员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报酬,确保村级管水员履职尽责。
(四)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待规模化供水工程供水范围覆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后,将其纳入县域统管范围,由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主使用和管理。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关闭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的通知》规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后,对采用小电井取用地下水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予以关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县域统管机构+村级管水员”模式。
第十四条 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作为县域统管主体,负责制定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供水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保证供水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障率四项标准,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T/CHE18-2018》和《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评价标准》规定,具体指标为:水量不低于20L/(人・d);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用水方便程度为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性质,严禁将生活用水用于农业灌溉、养殖等非生活用途。因建设或其他临时性用水需求,需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供水管理单位按照《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规定,在确保居民生活用水足量的前提下供水。遇干旱等因素造成供水水量不足时,供水单位立即停止非生活用途供水,优先保障农村用水户生活用水。
第十七条 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的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含入户设施)等公共供水设施,由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取水设施、蓄水池、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不含入户设施),由村级管水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做好管网巡查、维修等工作。村级管水机构对辖区内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建卡,实行统一管理,按计划供水、按标准收缴水费。
供水工程发生一般性损坏、堵塞等情况导致供水不畅、水质浑浊、水源水量减少的,村级管水机构第一时间报告村“两委”并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在乡镇(街道)监督下,从村集体经济积累资金和水费收入中统筹解决;村(社区)“两委”因技术、资金等原因无力组织维修的,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协助开展维修工作。
第十九条 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护和管理,因用水户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用水户应自觉保护供水设施,冬季采取保暖措施,防止水管冻裂,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条 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维护维修,由受益农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需要临时停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自然灾害、紧急事故等无法提前通知的,在抢修的同时立即通知用水户,并报告乡镇(街道)和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供水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供水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一)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的应急抢修和应急供水,由区政府确定的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按供水片区组建应急抢修队伍,储备应急抢修和供水物资,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
(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应急抢修和应急供水,由村级水管机构负责。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供水设施损毁严重,村级水管机构难以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的,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修,落实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的义务,发现污染水源、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武都分局、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和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武都分局按照《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依规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乡镇级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水源、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和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陇南市武都区卫健局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农村供水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加强水质卫生监测,做好水性疾病预防控制和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及供水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全区企业化运营的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非企业化运营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日常水质检测工作。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规定频次和标准开展水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立水厂水质化验室,具备“日检九项”的水质化验能力。
第五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收缴
第二十八条 陇南市武都区发改局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严格履行成本监审程序,按照补偿成本、兼顾用户承受能力与公益性的原则开展水价核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适时依规制定或调整水价。
第二十九条 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加快推进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实行计量收费,规范水费收缴方式,提高水费收缴率,扭转农村供水工程不收费、收费率低和成本倒挂现象,实现工程良性运行、以水养水。
第三十条 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武都区农村水利工程集中供水价格的批复》确定的标准执行。水费由武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统一收缴,并按规定对水费收支情况定期开展审计,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对水费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武都区农村水利工程集中供水价格的批复》要求,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两委”、监委会、村级管水机构、用水户代表等,在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的指导下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经公示并报陇南市武都区发改局、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备案后执行。
水费由村级管水机构收缴,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设立水费专户,水费全额缴入专户统一管理,村级管水机构按规定申请使用。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建立水费收支台账,定期报乡镇(街道)备查,乡镇(街道)对水费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待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并纳入县域统管范围后,水费由相应供水管理单位(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统一收缴。
第三十三条 水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设备更新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督促村级管水机构按时收缴水费,将水费收缴率纳入年度水利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核定水价计收水费,加强水费缴纳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拒付。对拖欠水费的用水户,供水管理单位及时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供水管理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供水管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状况、水质安全、水费收缴等开展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区发改、生态环境、卫健、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经费落实、水资源税收缴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非企业化运营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向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各乡镇(街道)和供水管理单位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接受用水户对供水水质、水量、水压、水费等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结果。
第四十条 用水户与供水管理单位发生供水纠纷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跨乡镇、跨村社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管理单位(区级农村供水专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陇南市武都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导致供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擅自提高水价或者变相涨价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管理水费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单村集中供水管理单位(各村级管水机构)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三)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的;
(四)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
(五)拖欠水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损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
(二)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活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的;
(四)阻碍、干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陇南市武都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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